一、场景:
2018年7月5日,WLH作为认购方与意浓公司作为出售方签订《景业荔都花园认购书》,内容为:认购物业为景业荔都花园二期XX号2005房,毛坯售价为818297元,于2018年12月15日前交付使用。认购方自愿委托创艺公司代为进行毛坯房收楼,及进行房屋的装修,装修的总价为466882元,装修的交楼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装修标准以认购方与创艺公司、出售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协议书》为准等。
装修款不计入房款,不开具购房款发票。
二、法律分析:
- 涉案房屋实际上是带装修出售,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是带装修的商品房。开发商有意将总房价拆分为购房款和装修款两部分,并人为地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拆分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和一份装修合同。
- 该情形一般产生于开发商利用装修款规避购房款的纳税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导致装修合同中涉及价款部分的条款无效。此种情形下,开发商所约定的“装修款”实际系购房款,因此在条款无效后,该部分装修款应当认定为购房款。
3.同时,对于补充订立的装修合同的其余部分,如装修质量约定、装修流程约定等,若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认定为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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