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景:
上海闵行区某楼盘,在宣传时宣称购房即可就读区重点小学。刘X夫妇基于信任购买一套商品房后,发现小区并非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宣传的属于名校学区,于是将房地产公司投诉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对于虚假广告做出处罚,后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二、法律分析:
-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被告因发布虚假广告而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在该广告中明确出现了“X的配套幼儿园、小学是华师大附属幼儿园、小学”的表述,其行为构成了利用广告对房产销售作虚假宣传。
- 广告及楼书宣传中关于涉案小区对口学校的内容构成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并且对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被告的宣传内容应当视为要约。在涉案小区无法对口华师大附属学校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 在楼书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广告宣传不列为合同的附件或组成部分的陈述,系免除其自身责任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为无效。
- 鉴于合同中对被告的该项违约责任未作明确约定,且考虑到原告在购房前也应自行向相关教育管理机关核实涉案小区的教育配套问题,而在签约时教育部门的答复意见为涉案小区并未进行教育资源配置,故本院综合上述情况,酌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10,000元。
三、总结提示:
1.是否能到开发商宣传的学校读书,要了解当地的入学政策,因为户口、积分、房产名额等都有可能影响孩子是否可到学校读书。
2.到所在区教育部门核实,看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读书规定。
3.开发商违约成本太低,根本无法弥补孩子无法读书的损失,购房要谨慎。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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