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陷阱10:精装房成为业主维权的重灾区,质量问题频发,却屡教不改。

Auth:lawyerwang       Date:2024/10/19       Cat:商品房陷阱专题       Word:共1369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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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10:精装房成为业主维权的重灾区,质量问题频发,却屡教不改。 - 第1张图片

一、场景:

2016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同时,原告还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装修委托合同》,装修合同第六条约定:“房屋装修时间为最迟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并通知乙方接收。”但被告逾期向原告交付精装修房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二、法律分析:

  1. 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与被告签订预售合同的当日,与被告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房屋已经毛坯交付,符合装修条件,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装修,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房屋装修时间为最迟于2019年5月31日完成并通知原告接收,并对精装品牌及标准进行约定。基于前述事实,本院认定被告与原告实际形成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预售合同和装修合同对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等做了不同约定,故预售合同、装修合同系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的两个分别独立适用的合同。原告有权基于装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于2019年11月29日才通知接收房屋,故被告已违反装修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装修合同并未对逾期交付精装修房屋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原被告对房屋租金按日租金842.556元的标准已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以该标准主张逾期交付装修房屋的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3. 关于逾期交付精装修房屋造成损失的期间,虽原告不认为2020年1月2日对房屋进行了验收,但从表格六上记载的内容来看,原告于该日罗列了系争房屋装修存在的问题,可认定原告于该日对房屋进行了验收。表格六上载明的问题基本为装修瑕疵,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系争房屋装修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故本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1月2日拒绝收房的理由并不充分。虽然该些装修问题并非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但是被告处理房屋瑕疵问题亦需要时间,维修对原告正常使用系争房屋确实产生一定影响。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当事人亦负有止损义务,因此针对装修瑕疵,原告亦应在合理期间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就扩大部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考虑房屋实际状况、维修时间及当事人合理止损义务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作为被告逾期交付精装修房屋造成损失的期间。据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的逾期交付精装修房屋的损失。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逾期交付精装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111.33元。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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