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场景:
开发商通知收房、入伙,业主自然很高兴,但是按一般的流程,业主首先要验房,验房合格,才是签字。但是在收房现场混乱的环境下、加上陪同验房的人员催促,很多人领了钥匙、签了字,入屋验房。验房时发现存在太多的质量问题,事后查询发现自己已经签字确认收房,这满满的套路,让收房业主心里很是不爽。
二、法律分析:
- 开发商为了减轻自己的交房义务,会采取打乱正常交房流程,让业主先交纳尾款、维修基金、税费、签订验房单、领取钥匙等方式,达到小业主先签字交钥匙、后实地验房的目的。还美其名曰这是行业惯例。
-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开发商在房屋尚未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向业主交房,属于瑕疵交房,而不属于逾期交房。
3.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少数不同判例,即认为业主直接接受房屋视为放弃了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以业主办理交接手续之日为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因此,作为购房者还是应该重视此风险,尽量不要在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情况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三、总结提示:
- 开发商要求业主先签字后收房没有依据,据此不予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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