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17期: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可行性分析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4/25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507字       Views:

 

 

关于配偶一方无力偿还债务时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可行性问题,需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综合分析。以下是关键分析要点:

 

一、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情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赋予债权人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权利。具体依据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明确要求,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强调,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配偶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结论:若原判决仅认定债务为配偶一方个人债务,执行阶段无法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二、债权人救济途径: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

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通过独立诉讼程序确认,而非通过执行异议解决:

1.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认之诉旨在确认法律关系(如债务性质),不涉及直接给付内容,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举证责任:债权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例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操作路径:债权人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或执行不能时,另行向法院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胜诉后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限制

债权人申请追加配偶被驳回后,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继续主张:

1.《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主体为案外人(即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第三方),而非申请执行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4号裁定进一步明确,申请执行人仅能针对案外人异议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提起诉讼,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被驳回不在此列。

风险提示:若债权人错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能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被驳回,徒增诉讼成本。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1.事前防范:在债务形成时,债权人应要求配偶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明确债务用途,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事后救济:

若原判决未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应尽快提起确认之诉,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

关注债务人夫妻财产变动,对离婚协议中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可申请撤销(参照《民法典》第538条)。

3.执行策略:查封配偶名下财产时,若配偶提出异议,可结合案例库类似裁判规则(如“离婚协议不能排除债权人执行”)进行抗辩。

 

总结

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可行性取决于债务性质的司法确认。债权人需通过独立的确认之诉完成举证,而非依赖执行程序直接追加。实务中应注重证据收集与程序选择,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权利落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 号)

问题 2: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答: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

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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