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无法排除执行”这一情形的法律分析及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项:
>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之一:
>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二、构成要件与裁判规则
- 行为时间:执行依据生效后
关键节点:转让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如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生效后,而非诉讼前或执行立案前。
例外情形:若转让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前,但能证明被执行人早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如诉讼中突击转移财产),法院仍可能认定其违法性。
- 主观目的:逃避债务
恶意推定:只要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转让房产,且无合理理由(如正常市场交易、偿还其他合法债务),即推定其具有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
抗辩事由:被执行人需证明转让行为与逃避债务无关(如因疾病急需资金、正常商业交易等)。
- 客观结果:导致“唯一住房”假象
转让行为导致其名下仅剩“唯一住房”,并以此为理由主张排除执行,但法院将否定其异议请求。
三、法院审查重点
- 转让行为的真实性
审查房屋转让合同、过户登记时间、价款支付凭证等,判断交易是否真实(如是否存在“0元转让”“亲属间低价交易”等异常情形)。
若存在关联交易或虚假转让(如转给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法院可直接认定恶意。
- 转让时间与执行程序的关联性
重点核查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至执行立案前,或执行程序已启动但尚未查封房产前。
- 受让人是否善意
若受让人明知被执行人负债且转让目的为逃避执行(如受让人为被执行人亲属或关联方),则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转让行为无效。
四、实务操作建议
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
- 财产线索调查
通过调取被执行人房产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发现其转移财产的行为。
利用司法查询系统或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核实转让细节。
- 证据固定与主张
收集转让合同、过户登记时间、价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转让行为的时间点及不合理性。
在异议审查程序中,主张被执行人构成“逃避债务”,要求继续执行现名下“唯一住房”。
- 关联权利救济
若转让行为损害债权,可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民法典》第538542条),撤销房产转让行为。
对被执行人
- 避免恶意转让
执行依据生效后,不得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房产,否则可能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 合理抗辩事由
若转让行为有正当理由(如偿还医疗债务、正常经营周转),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医疗费用单据、交易背景文件)。
五、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 唯一住房面积超标
若现名下“唯一住房”明显超出生活必需标准(如豪宅、多套合并居住),即使未转让其他房产,法院仍可能准许执行(《查扣冻规定》第6条)。
- 抵押权优先执行
若房屋已设定抵押,即使被执行人转让其他房产,抵押权人仍可申请执行该房屋,且不受“唯一住房”规则限制。
- 刑事追责风险
恶意转让房产逃避执行,可能构成拒执罪,面临刑事处罚。
总结:被执行人执行依据生效后转让房产的,法院将严格审查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若确属逃避债务,其以“唯一住房”排除执行的请求将被驳回,且可能面临民事处罚或刑事追责。申请执行人需积极举证,利用法律工具维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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