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86期: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一并提起确权的诉讼请求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4/3       Cat:执行领域       Word:共859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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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请求与排除执行请求的关系及法院处理规则如下:

?一、确权诉讼请求的提出与处理

  1. 可一并提出确权请求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有权一并主张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请求。法院需对两项请求(排除执行+确权)进行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重复诉讼。

  1. 未提出确权请求的处理

若案外人仅主张排除执行而未明确要求确权,法院不得主动在判项中作出确权裁判,但应在裁判理由中对权属关系进行必要分析,作为判断能否排除执行的依据。

二、撤回排除执行请求的后果

禁止单独保留确权请求

若案外人同时提出排除执行与确权请求后,撤回排除执行请求,法院应告知其必须一并撤回确权请求。若拒不撤回,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审查执行标的的排除执行问题,确权请求依附于排除执行请求存在。若排除执行请求已撤回,确权请求失去审理前提,需另行通过确权之诉解决。

三、法院裁判的限制

禁止单独裁判确权请求

执行法院不得脱离排除执行请求单独对确权事项作出裁判。若单独处理确权,则违背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目的——即解决执行程序中的标的物权属争议与排除执行问题。

四、法律依据与实务指引

  1.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2条,案外人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确权请求,法院应合并审理;若案外人仅请求排除执行,法院仅需审查能否排除。

  1. 实务操作建议

案外人:若需确认权属,应明确在诉讼请求中列明“确认权属+排除执行”;撤回排除执行请求时,应同步撤回确权请求,避免被驳回起诉。

法院:裁判时应区分“裁判理由”与“判项”,确权内容仅作为说理部分,避免判项超范围。

五、例外情形与救济途径

若案外人仅需确认权属且不涉及执行程序,应另行提起确权之诉,而非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请求仅服务于排除执行目的,其效力通常限于排除执行的判断,不能替代独立的确权诉讼。

总结: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请求依附于排除执行请求存在,法院不得单独处理。案外人需根据诉讼目的选择恰当的请求组合,法院亦应严格遵循程序规则,确保裁判的合法性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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