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AAA与被告QQ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9月经调解离婚,并自2012年6月起分居。QQ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11月)向LL借款40万元,后因未履行还款义务,LL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6)沪0113执2536号),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AAA为被执行人。法院最初裁定追加AAA为被执行人,AAA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争议焦点?
QQ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追加AAA为被执行人。
?三、法院裁判理由?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共同合意: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共同生活或经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本案中,AAA提交了分居证明、离婚诉讼记录(2012LL2014年)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其与QQ自2012年6月起分居,经济独立,且多次起诉离婚。法院认定,债务发生于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无证据表明AAA与QQ有共同举债合意,或借款用于共同生活。
- 被告LL的抗辩不成立
LL主张AAA曾在他案中分得QQ房产的一半房款,故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分得房款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债务无直接关联,且无法律依据支持该主张。
-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AAA)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判决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四、判决结果?
- 撤销(2016)沪0113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
- 不得追加AAA为(2016)沪0113执25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 AAA不承担QQ对LL的剩余债务清偿责任。
五、 案例启示?
- 分居与离婚诉讼期间的债务性质
夫妻分居期间,若一方举债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该债务通常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中,AAA通过分居证明、离婚诉讼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
- 债权人举证责任
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存在共同合意,法院将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
- 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被错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法院将结合婚姻关系、债务用途等事实综合审查。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异议、分居期间债务、举证责任、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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