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84期:案外人基于执行标的共有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4/3       Cat:执行领域       Word:共980字       Views:

已关闭评论

 

针对案外人基于共有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其处理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 《民法典》第303305条

共有物可分割且不影响价值的,按份额分割;不可分割的,可折价、拍卖后分割价款。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

对共有财产的执行,可查封全部财产,但需通知共有人协商分割或析产诉讼。

二、实务处理标准

  1. 可分割标的物

条件:共有份额明确(如按份共有),且物理/法律上可分割(如土地、可分拆房产)。

处理:案外人可主张排除对其份额的执行,法院应中止执行该部分。

示例:甲乙按6:4共有可分地块,法院仅能执行甲名下的60%份额。

  1. 不可分割标的物

条件:标的物不可分(如整套房产、车辆)或分割显著减损价值。

处理:案外人不能排除执行,但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1)参与分配价款:执行标的变现后,按份额分得相应款项;

(2)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拍卖中,以同等条件优先购得被执行份额。

三、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1. 案外人异议的提出

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共有权证据(如产权登记、协议、生效裁判文书)。

  1. 法院审查要点

共有性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同共有需先析产确定份额)。

分割可行性:委托评估机构判断标的物分割是否导致价值贬损。

权利冲突:共有人权利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优先性权衡。

  1. 特殊情形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一方债务时,可查封共有财产,但需通知配偶;配偶可提起析产诉讼或另案确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在拍卖程序中书面声明,并在成交前以同等条件行使权利。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可分割):甲乙共有四间商铺(各占50%),法院仅能查封甲的两间,乙的份额排除执行。

案例2(不可分割):甲乙共有唯一住房,法院整体拍卖后保留乙的50%拍卖款。

五、风险提示

  1. 举证责任:案外人需充分证明共有权及份额,否则异议可能被驳回。
  2. 时效性:异议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逾期需另诉确权。
  3. 价值评估:分割可行性及价值影响需专业评估,避免主观主张不被采纳。

 

通过上述分析,案外人需根据标的物性质及份额明确性选择救济路径,执行法院则需平衡各方权益,确保执行效率与共有人权利保护并重。

除非注明,上海房产律师|房地产法律咨询|房法网-专注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执行和处置文章均为原创,本文地址 https://cnlaws.com/archives/2486,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作者: 简介: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