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90期:为被执行人提供房屋或者租金,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4/3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376字       Views:

已关闭评论

 

以下是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房屋或租金即可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情形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项:

>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之一:

>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执行唯一住房的两种替代方案

方案一:提供替代住房?

  1. 适用条件

住房标准:提供的房屋需符合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通常为人均1530㎡,各地有差异);

基本设施:房屋应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如水电、采光、通风等),且地理位置便于被执行人生活(如靠近学校、医院)。

 

  1. 实务要点

临时性保障:替代住房只需满足过渡需求,无需永久产权,可为租赁房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自有房屋;

费用承担:若替代住房为租赁房,租金原则上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但最终从执行款中扣除。

 

方案二:扣除58年租金

  1. 适用条件

租金标准: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政府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为准);

扣除期限:按58年计算,具体年限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裁量(如被执行人年龄、健康状况)。

 

  1. 实务要点

变价款预留:法院需确保房屋拍卖/变卖价款扣除租金后,剩余部分足以覆盖执行债权;

一次性支付:扣除的租金应一次性划至法院账户,由法院监管发放或直接支付给被执行人。

 

三、法院审查的核心要点

  1. 替代方案的合理性

替代住房:审查是否符合最低面积标准、是否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租金扣除:核查租金标准是否与市场价匹配,期限是否合理(如高龄被执行人可酌情延长至8年)。

 

  1. 被执行人异议的对抗

若被执行人主张替代住房或租金不足,需提供证据(如家庭成员数量证明、特殊医疗需求等);

法院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住房或租金标准的合理性。

 

  1. 执行程序衔接

法院需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扣除租金”或“提供住房”的条件,避免买受人后续纠纷;

若房屋流拍后以物抵债,需协商抵债后如何落实替代方案。

 

四、实务操作建议

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

  1. 主动提出替代方案

提前调查当地廉租房面积标准及市场租金水平,制定可行方案;

若选择提供住房,需与房主签订书面协议并交法院备案。

 

  1. 防范执行风险

确保替代住房在拍卖成交前实际可用,避免因无法交付导致执行中止;

若选择扣除租金,需预留足够变价款覆盖债权,避免执行不足。

 

对被执行人

  1. 异议抗辩策略

主张替代住房不符合标准(如面积不足、位置偏远),要求调整方案;

提供家庭成员特殊情况证明(如残疾人需无障碍设施),要求提高保障标准。

 

  1. 避免滥用权利

不得以“替代方案不完美”为由恶意拖延执行,否则可能被法院强制驳回异议。

五、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1. 替代方案不可行

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住房已被他人占用或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法院可能驳回执行申请。

  1. 变价款不足覆盖债权

若房屋价值较低,扣除租金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需权衡是否继续执行。

  1. 被执行人拒不配合

若被执行人拒绝搬入替代住房或领取租金,法院可强制清场并追究拒执责任。

总结:通过提供替代住房或预留租金,申请执行人可突破“唯一住房”执行限制,但需确保方案符合法定标准并具备可操作性。法院将重点审查替代方案的合理性,平衡债权实现与生存权保障,防止执行程序滥用。

除非注明,上海房产律师|房地产法律咨询|房法网-专注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执行和处置文章均为原创,本文地址 https://cnlaws.com/archives/2492,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作者: 简介: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