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以扣除租金不足生活开支为由排除执行唯一住房的请求不予支持”情形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项:
> 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 注:扣除租金的目的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家属的租赁居住费用,而非全面覆盖日常生活开支。
二、法院不支持异议的核心理由
- 租金扣除的法定功能限定
专款专用:扣除的租金仅用于解决被执行人及家属的居住问题(租赁替代住房),与其家庭日常开支(如饮食、医疗、教育)无关。
立法目的:该规则旨在平衡债权实现与生存权保障,而非保障被执行人的全部生活水平。
- 租金扣除期限的自由裁量性
58年的裁量范围: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如当地平均寿命、被执行人年龄、健康状况)决定具体扣除年限,属于执行裁量权范畴,被执行人不得以“期限过短”为由提出异议。
不可诉性:对执行裁量权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 生活开支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
被执行人主张“租金不足以覆盖生活开支”,实质是要求法院保障其全面生活水平,超出执行异议制度的功能边界。
救济途径:生活困难问题应通过社会保障(如低保、临时救助)或另行协商解决,而非对抗执行程序。
三、法院审查要点
- 租金标准的合理性
审查扣除的租金是否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以政府或行业协会发布数据为准),而非主观估算。
- 扣除期限的正当性
法院需说明扣除年限(如5年或8年)的裁量依据,例如考虑被执行人年龄(如60岁以上酌情延长)、家庭人数等。
- 程序合法性
确保扣除租金的方案已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并在拍卖公告或变价文书中载明。
四、实务操作建议
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
- 精准计算租金标准
提前向住建部门或房产中介获取当地市场租金数据,确保扣除金额符合司法解释要求。
若被执行人提出租金过低,可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 防范执行异议拖延
在拍卖前向法院提交租金扣除方案,明确期限与金额,减少后续争议;
对被执行人滥用异议的行为,可主张恶意拖延执行并申请法院驳回。
对被执行人
- 区分租金与生活保障
不得将租金扣除与生活开支混同,若确有生活困难,应通过民政救济、社会帮扶等渠道解决。
- 有限抗辩空间
仅能针对租金标准明显偏离市场价或扣除程序违法提出异议,例如:
法院未参照官方租金数据;
未在变价前告知扣除方案。
五、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 租金标准明显不公
若法院扣除的租金显著低于市场价(如仅为市场价的30%),被执行人可主张程序违法,要求重新核定。
- 特殊群体保护
对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被执行人,法院可协调民政部门介入,但不影响执行程序的推进。
- 变价款不足风险
若房屋变价款扣除租金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需自行承担剩余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总结:租金扣除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而非全面维持其生活水平。法院对扣除期限的裁量权不受被执行人异议约束,被执行人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生活开支问题。申请执行人应确保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需理性区分权利边界,避免滥用异议程序。
《执行异议第92期:以扣除租金不够生活开支为由排除执行唯一住房》留言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