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陷阱48:业主要想无理由退房,必须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

Auth:lawyerwang       Date:2024/10/22       Cat:商品房陷阱专题       Word:共2221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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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原告行使无理由退房权利的,在原、被告双方办理完毕有关手续,被告应将原告所缴纳的楼款本金全额退还。

二、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4日,LXD、DZD与景麒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LXD、DZD向景麒公司购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层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101.18平米,房屋总价款为9,316,835元。合同签订后,LXD、DZD按约支付多笔购房款,合计6,526,835元。2021年7月16日,LXD、DZD与景麒公司签订《上海恒大江湾华庭项目解除及认购书的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景麒公司同意返还购房款。2021年8月13日,双方撤回网签。但至今,景麒公司未履行退款义务。故起诉。

三、原告起诉:

1.景麒公司返还购房款6,526,835元;

2.景麒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526,83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从2021年7月17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答辩:

被告上海景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返还本金,但不同意支付利息。LXD、DZD与景麒公司签订的《上海恒大江湾华庭项目解除及认购书的协议》、《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中均未约定景麒公司需于合同签署当日退还房款。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21年8月13日受理了网上备案撤回申请,从受理申请到办结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办结网上备案撤回流程后,景麒公司亦需一定合理时间办理退款流程,故景麒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LXD、DZD主张协议签署次日应退还房款及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要求于法无据。即便景麒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逾期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不应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LXD、DZD主张的1.5倍利息过高。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LXD、DZD与景麒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后,LXD、DZD按约要求景麒公司退还房款,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还款时间,双方在合同及解约协议中并未对此明确约定,依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确定。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买方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规划、设计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解除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90天内无息退还已付购房款。参照该约定,可确定在双方无责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景麒公司退款的合理时间为双方申请撤回网上备案登记后的90日内,即2021年11月11日前。现景麒公司迟延退款,应从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此明确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本院酌情确定资金占用利息按LPR的1.3倍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景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XD、DZD购房款6,526,835元;

2、被告上海景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XD、DZD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526,83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的标准,从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驳回原告LXD、DZD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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