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观点: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上海XX有限公司首创禧瑞云庭项目(禧瑞云庭)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认购房屋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总价为5,745,470元,原告于某支付被告定金100,000元。之后原告得知被告向其故意隐瞒所定房屋毗邻商业门面房的真实情况,并以此为理由向被告提出退还定金,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属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未遵循公平原则,反而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限制甚至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三、原告起诉:
1.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上海崧贤置业有限公司首创僖瑞云庭项目(僖瑞云庭)商品房认购协议》;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定金100,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定为1,341.25元(自2023年1月9日起至主债权实际支付日止,暂定为2023年4月6日,计算方式为本金X年利率X天数X倍数/360);4.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没有故意隐瞒房屋的下面一楼有商铺的事实,原告看沙盘的时候被告已经告知其这个不利因素,原告也签署了不利因素的告知书;被告售楼处原来进行展示的的沙盘上,能够很清晰地看到案涉房屋下面的一楼就是店铺,原告签订合同时去看过了沙盘,知道店铺的存在。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告在签订《上海XX有限公司首创禧瑞云庭项目(禧瑞云庭)商品房认购协议》时,同时签署了《首创·僖瑞云庭阳光宣言》,《首创·僖瑞云庭阳光宣言》明确载明了案涉房屋的不利因素,且原告之前已看过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沙盘,该沙盘也显示案涉房屋楼栋外围为一排商铺,故原告主张其签署《上海XX有限公司首创禧瑞云庭项目(禧瑞云庭)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受被告欺诈而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无权撤销《上海XX有限公司首创禧瑞云庭项目(禧瑞云庭)商品房认购协议》,故其余各项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CCC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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