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77期:开发商办理小产证,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的判断
买受人只要向房产登记机构递交过户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 ?一、核心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买受人需满足“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若买受人已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过户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过户请求等积极行为,通常可认定为“非因自身原因”。但需结合具体行为效力、时间节点及过错程度综合判断。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 明确排除执行的四个要件: 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合法占有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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