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51期:追加为被执行人,不得以后案中的和解对抗执行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清偿顺序的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核心规则:首封法院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按执行措施顺位排队。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变更追加规定》第17-19条: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或抽逃出资的,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裁判逻辑与争议焦点 支持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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