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老王专栏 相关文章

想让你败诉的N种方式之6:中途更换案由,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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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案由。 笔者最近代理的一个案件,立案时、多次开庭时,受理通知书、传票上的案由都是A,但收到判决书后发现案由已经变更为B。书写上诉状时,终于发现了变更案由的别有用心。 二、变更案由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三、变更案由的真实意图 大家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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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你败诉的N种方式之5:未穷尽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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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 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理由,应予再审。但是,对于是否穷尽送达方式,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贸然甚至恶意公告送达的情形,最终缺席判决、败诉。 二、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   第95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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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你败诉的N种方式之4:将案件方向引入争议观点,增加败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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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本身存在争议。 很多案件本身并没有确定的答案,实务中有支持观点,也有反对的观点。如果将案件的思路引入这种境地,大大增加败诉的机会。原因很简单:无论以哪种观点判决,你都不能说这是错误。 二、存在争议的原因(以业主与开发商购房为例)。 1.预售合同为格式条款且不允许业主修改,出现问题自然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 (1)初衷 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商品房交易而制定的规范性文本,一定程度上为购房者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合同范本。虽然没有强制力,也大大改善了购房者在商品房交易中的劣势地位。经历了从1995年《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到200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再到2014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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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你败诉的N种方式之3:案情明明很简单,6次开庭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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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多次开庭 实务中如果一个案件没有特殊情况,1-2次开庭尚属正常。一旦出现超过3次开庭的情况,你就要格外当心了。 二、关于开庭次数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于开庭次数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于延期次数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第3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 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活动不计算入延期开庭的次数内。 三、多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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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你败诉的N种方式之2:庭审结束对方提交证据,法庭恢复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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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恢复庭审的疑问。 第1次庭审结束,法庭辩论终结,法庭对于判决书送达方式都征求双方的意见。之后1-2个月突然给你送达了对方的证据,让你质证。如果你不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法院直接送达开庭传票。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如何处理? 二、关于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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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H诉上海L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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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WXH的委托,指派本所王俊伟律师担任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取得大产证之后交付,是本案房屋的交付条件。 1.交付条件:交付条件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 必须具备的条件,欠缺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2.合同第10条是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第叁款明确约定: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很明显,根据合同法“有约定按约定”的基本原则,本案双方约定了一个对被告比较严格但对原告比较有利的交付条件:取得大产证后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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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法院查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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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房屋被司法限制,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案件情况: 2017年4月15日,买方与卖方签订《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强塘路1218弄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93.15平方米(具体按产证为准),总房价款为250万元,2017年3月22日前支付定金5万元,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230万元,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买方支付房屋尾款15万元; 涉案房屋于2019年12月左右即可办理过户手续,然现因卖方原因涉案房屋被查封,且即将被拍卖,导致房屋无法过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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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虚假宣传成本太低,业主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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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被告因发布虚假电视广告而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在该看房专题电视广告中明确出现了“配套幼儿园、小学是某乙幼儿园、小学”的表述,其行为构成了利用广告对房产销售作虚假宣传。 二、案情简介: 被告在销售该楼盘时,一直以配套教育机构作为卖点。2013年2月28日,被告为推进该楼盘的销售,还在电视台栏目投放了看房专题电视广告,在该电视广告中公开宣传。原告受被告的广告宣传,把楼盘当成学区房,于2013年5月28日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房屋。2014年1月20日交房入住后,原告发现配套教育机构并不是被告在广告宣传中的“幼儿园、小学、初中”,而是上海市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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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般质量问题拒收房屋,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恐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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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购房人拒绝接受商品房的正当理由应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主要包括未经综合验收或明显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例如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主要为装修瑕疵,尚不构成重大质量瑕疵,故不能以此作为拒收房屋的正当理由。 二、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购买嘉定区启悦路700弄《BGY嘉誉苑》24号1层101室房屋(下称系争房屋)一套,房屋套内面积106.71平方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588,324元。同时双方约定2019年11月20日之前原告应支付全部房款,被告在原告支付全部房款后10天内交房。合同签订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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