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裁判逻辑
裁判要旨:次承租人能否排除执行,需追溯其权利源头——若承租人自身权利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否定,则次承租人主张的"买卖不破租赁"无法对抗执行。
二、执行异议性质认定
关键事实:万某公司主张租赁权来源于次承租合同(与方某鑫签订),而非直接与被执行人徐某签订。
法院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异议审查范围限于执行程序合法性,不解决实体权利争议。
实务启示:次承租人主张权利时,需明确异议基础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权利受损。若权利源头(原承租关系)已被生效文书否定,则执行异议实为执行异议之诉范畴。
三、执行行为合法性争议
法律依据:
《查封规定》第2条: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拍卖变卖规定》第1条:查封财产应依法拍卖/变卖。
法院认定:
涉案房产登记在徐某名下且长期未处置,法院2023年重启处置程序合法。
风险提示: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优先,长期闲置不等于权利真空,债权人可随时启动执行程序。
四、租赁权保护边界
时间节点决定效力:
万某公司租赁权设立晚于抵押权登记和法院查封,根据《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权。
商事主体注意义务:
作为专业租赁公司,应预见转租风险(如原租赁关系瑕疵),损失属商业风险,可通过违约索赔救济。
实务要点:次承租人需留存原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明权利来源合法性,否则难以突破"买卖不破租赁"例外情形。
五、延伸实务启示
- 权利溯源审查:
次承租人主张权利时,必须审查原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已告知次承租人权利负担(如抵押、查封)。
重点核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租金支付记录、房屋实际占有情况等。
- 执行异议策略选择:
若承租人异议已被驳回,次承租人应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重复提出程序性异议。
需举证证明自身租赁权独立于原承租人权利(如已支付合理对价、长期稳定经营等)。
- 风险防范建议:
对出租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权不受抵押/查封影响"条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前的租赁备案;
对承租方:通过产权调查确认房屋状态,要求出租方提供无权利负担承诺,并留存书面证据。
总结
本案确立规则:次承租人权利保护需以承租人有效权利为基础,若承租人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丧失对抗效力,则次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阻却执行。商事主体应强化前端尽调,避免因权利链条断裂导致损失。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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