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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樊某某与付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能否对抗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执行。具体而言,樊某某主张其工资账户中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依据协议约定),但法院认为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协议未向债权人公示,故不能排除执行。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 法定财产制优先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共同制为原则,约定分别财产制为例外。
案涉存款为樊某某婚后工资收入,即使存在婚内协议约定归个人所有,仍需以债权人知情为对抗执行的前提。
- 债权人知情要件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需债权人知情方可对抗债务清偿。
本案中,樊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某建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知晓婚内协议,故协议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 执行程序的审查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法院可查封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仅能主张分割共有份额,但不能直接排除执行。
樊某某未通过析产诉讼明确份额,亦未证明存款属其个人财产,故法院冻结其账户合法。
三、类案裁判规则总结
- 婚内协议对抗执行的限制
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分离:协议仅约束夫妻双方,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公示要件缺失的后果:若未向债权人明示约定(如公证、书面告知等),协议不产生对外效力。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即使存在财产协议,仍需以共同财产清偿。
本案中,付某某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用于个人经营,推定为共同债务。
- 救济路径建议
析产诉讼:配偶可另案起诉分割共有财产,保留自身份额。
执行异议之诉:需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如个人财产权属证明)。
四、实务启示
- 对债权人的保护
法律倾向于保护债权人信赖利益,避免债务人通过婚内协议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可申请调取债务人婚姻状况及财产约定,以扩大责任财产范围。
- 对夫妻的警示
婚内财产协议需明确告知债权人(如书面通知、公证),否则无法对抗执行。
建议在债务形成前完成财产分割并公示,或通过保险、信托等工具隔离风险。
五、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2条(共同财产范围)、第1065条(约定财产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权利人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协议对债权人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虽是夫妻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其对抗执行的效力受严格限制。债权人知情要件与法定财产制原则的平衡,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与个人财产权的兼顾。
《执行异议第146期:婚内财产协议无法排除强制执行 ——法定财产制优先原则与债权人知情要件的审查标准》留言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