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款核心内容
第八十八条
情形1: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受让人责任:受让人需承担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
转让人补充责任: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转让人对未缴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即受让人无法履行时,债权人可要求转让人补足)。
情形2:股东转让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未按期缴纳或非货币出资不足)
连带责任:转让人与受让人需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形:若受让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如转让人隐瞒),则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责任。
二、法律性质与责任逻辑
-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但为保护债权人,赋予转让人补充责任。
参考《民法典》第551条(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但此处因涉及公司资本信用,法律直接规定转让人责任。
实务要点:
受让人风险:需核查转让股权的出资状态,避免承担隐性债务。
转让人风险:即使股权已转让,仍可能因受让人违约被追责。
- 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股东出资义务不因转让而免除)与第八十八条的衔接。
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实务要点:
善意受让人保护:若受让人不知出资瑕疵,可主张由转让人单独担责。
举证责任:受让人需证明自己“不知情”(如转让人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则可推定过错)。
三、实务处理步骤与风险应对
- 股权转让前的风险防范
对受让人:
尽职调查:核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验资报告,确认出资是否实缴。
协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归属,要求转让人提供出资实缴凭证。
对转让人:
避免瑕疵转让:确保转让时股权无出资瑕疵,否则可能被追责。
- 纠纷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债权人主张权利:
可同时起诉转让人与受让人,要求连带清偿(《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共同被告规则)。
执行阶段:若受让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直接申请追加转让人为被执行人。
股东内部追偿:
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后,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转让人追偿(需协议有明确约定)。
-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
“应当知道”的认定:
法院可能结合股权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验资文件真实性等因素判定受让人过错。
例如:转让人伪造验资报告,受让人未核实即受让股权,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补充责任的执行顺序:
债权人需先执行受让人财产,不足部分方可要求转让人补充(《民法典》第178条)。
四、预防与合规建议
- 完善公司章程:
约定股权转让时需经公司书面同意,并核查出资实缴情况。
- 强化信息披露:
转让人应提供完整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文件,避免被推定为主观恶意。
- 利用法律工具:
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约束转让人确保出资无瑕疵。
总结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核心是平衡股东退出自由与债权人保护:
对受让人:需主动审查出资状态,避免“接盘”债务;
对转让人:不得通过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否则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
对公司债权人:可灵活选择追责对象,优先执行受让人财产,不足时追溯转让人。
关键点:股权转让不仅是财产转移,更是义务与风险的转移,需以合规操作规避法律风险。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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