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44期:错误汇款人作为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5/23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348字       Views: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核心争议点: 错误汇款人(非账户名义人)能否以其实际汇款为由,排除法院对错误汇入账户资金的强制执行?

 

??二、实务要点解析?? ??1. 错误汇款的性质认定?? 法律关系:错误汇款属于“不当得利”,但执行程序中法院通常仅作形式审查,不主动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例外突破:若汇款人能证明款项来源、用途与被执行人无关(如提供转账凭证、交易背景等),可能推翻形式判断。

??2. 执行异议的举证责任?? 异议人义务:需举证证明以下任一情形:

汇款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可撤销情形;

款项与被执行人无法律上的关联性(如代付货款、保证金等);

账户被被执行人非法控制(如盗用账户)。

举证难度:单纯主张“误汇”易因缺乏直接证据被驳回,需结合交易习惯、时间节点、资金流向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3. 典型裁判规则?? 支持异议的情形:

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如被执行人通过挂失、盗取U盾等方式占有账户;

款项特定化:如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且被执行人未实际支配。

驳回异议的情形:

仅主张“误汇”但无证据证明资金用途与被执行人无关。

??4. 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衔接?? 若错误汇款涉及“账户资金是否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实体争议,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而非仅依据第二十五条形式审查直接排除执行。

 

??三、策略建议?? ??1. 异议程序中的应对策略?? 第一步:立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账户资金与被执行人无关联性;

第二步:同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举证资金来源、用途的特殊性;

第三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款项被划扣。

??2. 证据准备清单?? 基础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汇款申请书、银行流水;

关联性切断证据:

与收款方的合同、协议(证明款项用途非被执行人业务);

收款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或录音录像;

被执行人账户历史交易记录(证明无类似交易模式)。

特殊情形证据:

账户被非法控制的报警记录、法院刑事判决;

资金用途的第三方证明(如供应商、客户出具的书面说明)。

??3. 风险防范建议?? 交易前:

使用“共管账户”或设置资金用途限制条款;

通过银行保函、担保等方式锁定资金安全。

交易后:

定期核查账户流水,发现异常立即发函要求返还;

对大额交易保留完整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等)。

??

??四、总结?? 错误汇款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 “能否通过证据证明账户资金与被执行人无实质关联”。 建议采取“形式异议+实体诉讼”组合策略,重点围绕资金用途、账户控制权展开举证,并注重交易全流程的风险防范。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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