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57期:法院查封、冻结财产但没办登记,无法排除执行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买受人能否排除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查封效力认定 法院向协助执行部门送达冻结裁定即完成公示,查封效力及于财产本身,不因未办理登记而失效。 若查封未公示(如未通知登记机构),买受人可能构成善意第三人,但实务中需严格审查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排除执行的核心要件 书面合同有效性: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占有状态: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标的物(如交付钥匙、缴纳物业费); 价款支付:已付全款或按约支付部分款项且同意将余款交付执行; 过户障碍非因买受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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