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51期:追加为被执行人,不得以后案中的和解对抗执行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6/9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244字       Views: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1. 清偿顺序的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核心规则:首封法院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按执行措施顺位排队。

  1.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变更追加规定》第17-19条: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或抽逃出资的,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裁判逻辑与争议焦点

  1. 支持排除执行的抗辩理由

个别清偿的正当性:股东主张在后案中履行完毕补充责任,已消灭自身债务,应免除前案责任。

执行效率考量:避免重复执行,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1. 否定排除执行的裁判逻辑

执行措施顺位优先:首封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如查封财产),后案和解属于“个别清偿”,损害前案债权人利益。

程序正义原则:股东在明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仍擅自与后案债权人和解,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执行秩序。

三、实务操作指引

  1. 前案债权人的救济路径

申请财产保全: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立即申请查封其名下财产,防止转移。

 

主张执行顺位优先:依据《执行规定》第55条,要求法院优先执行首封财产,驳回后案和解效力。

  1. 股东的抗辩与风险

有效抗辩情形:

后案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抵押权);

前案执行措施存在重大瑕疵(如查封程序违法)。

主要风险:

因个别清偿被认定为“恶意逃避执行”,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后案和解协议被撤销,需重新履行前案债务。

 

四、法律风险与平衡建议

  1. 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主动申请查封: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锁定其责任财产。

监督执行顺位:若发现股东存在私下和解行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和解协议。

  1. 对股东的建议

履行顺序合规:优先清偿首封案件债务,避免因个别清偿被追责;

信息披露义务:在另案和解前,需告知前案债权人并取得书面同意。

 

五、制度完善方向

  1. 建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

法院间共享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执行措施信息,防止“选择性清偿”。

  1. 明确个别清偿的效力

司法解释应规定:股东在另案中履行补充责任的行为,不当然免除其在其他案件中的责任,需经各债权人协商一致或法院裁定。

 

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不得以在后案中的和解履行对抗前案执行。法院将严格依据执行措施顺位确定清偿顺序,维护司法权威与债权人平等保护原则。实务中,股东需主动履行首封债务,债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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