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二手房,上海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业主维权,蚂蚁斗大象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147期:次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
一、案件核心裁判逻辑 裁判要旨:次承租人能否排除执行,需追溯其权利源头——若承租人自身权利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否定,则次承租人主张的”买卖不破租赁”无法对抗执行。 二、执行异议性质认定 关键事实:万某公司主张租赁权来源于次承租合同(与方某鑫签订),而非直接与被执行人徐某签订。 法院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异议审查范围限于执行程序合法性,不解决实体权利争议。 实务启示:次承租人主张权利时,需明确异议基础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权利受损。若权利源头(原承租关系)已被生效文书否定,则执行异议实为执行异议之诉范畴。 三、执行行为合法性争议 法律依据: 《查封规定》第2条:可查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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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46期:婚内财产协议无法排除强制执行 ——法定财产制优先原则与债权人知情要件的审查标准
执行异议第145期:追加变更程序中股东擅自转让股权仍应承担责任
执行异议第144期:错误汇款人作为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
执行异议第143期:公司法第88条——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
执行异议第142期: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司法审查标准与实务操作 ——以《查封规定》第四条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为核心的法律适用与攻防策略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唯一住房执行的限制性规定 查封但原则上不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例外情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条): 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可强制执行唯一住房: 有扶养义务人提供住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名下有其他住房; 被执行人主动腾退:被执行人放弃唯一住房或搬离后有替代住所; 申请人提供安置方案:申请执行人提供安置房或支付不低于当地5-8年租金的安置费用。 “生活必需”的司法认定标准 面积标准: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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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41期: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区别与联系 ——以《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程序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概念界定与法律性质 执行异议 定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性质:程序性救济,针对执行行为本身(如执行方式、执行范围错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复议 定义: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性质:程序性救济的延续,属于上级法院对执行行为的二次审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异议之诉 定义: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性质:实体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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