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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48期: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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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追加原股东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7-20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或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可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若原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但未实缴即转让股权,法院可直接追加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继受股东的程序限制 继受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取得股权的主体)不能直接通过执行程序追加,因其责任认定涉及实体争议(如是否明知出资瑕疵、是否恶意受让等),需通过诉讼程序实质审查。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明确,继受股东仅在“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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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47期:次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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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核心裁判逻辑 裁判要旨:次承租人能否排除执行,需追溯其权利源头——若承租人自身权利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否定,则次承租人主张的”买卖不破租赁”无法对抗执行。 二、执行异议性质认定 关键事实:万某公司主张租赁权来源于次承租合同(与方某鑫签订),而非直接与被执行人徐某签订。 法院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异议审查范围限于执行程序合法性,不解决实体权利争议。 实务启示:次承租人主张权利时,需明确异议基础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权利受损。若权利源头(原承租关系)已被生效文书否定,则执行异议实为执行异议之诉范畴。 三、执行行为合法性争议 法律依据: 《查封规定》第2条:可查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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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46期:婚内财产协议无法排除强制执行 ——法定财产制优先原则与债权人知情要件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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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件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樊某某与付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能否对抗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执行。具体而言,樊某某主张其工资账户中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依据协议约定),但法院认为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协议未向债权人公示,故不能排除执行。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法定财产制优先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共同制为原则,约定分别财产制为例外。 案涉存款为樊某某婚后工资收入,即使存在婚内协议约定归个人所有,仍需以债权人知情为对抗执行的前提。 债权人知情要件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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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45期:追加变更程序中股东擅自转让股权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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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争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争议: 股东林某某在债务形成后恶意转让股权,是否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如何认定“恶意转让股权”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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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44期:错误汇款人作为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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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核心争议点: 错误汇款人(非账户名义人)能否以其实际汇款为由,排除法院对错误汇入账户资金的强制执行?   ??二、实务要点解析?? ??1. 错误汇款的性质认定?? 法律关系:错误汇款属于“不当得利”,但执行程序中法院通常仅作形式审查,不主动审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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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43期:公司法第88条——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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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条款核心内容 第八十八条 情形1: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受让人责任:受让人需承担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 转让人补充责任: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转让人对未缴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即受让人无法履行时,债权人可要求转让人补足)。   情形2:股东转让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未按期缴纳或非货币出资不足) 连带责任:转让人与受让人需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形:若受让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如转让人隐瞒),则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责任。   二、法律性质与责任逻辑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但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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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42期: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司法审查标准与实务操作 ——以《查封规定》第四条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为核心的法律适用与攻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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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唯一住房执行的限制性规定 查封但原则上不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例外情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条): 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可强制执行唯一住房: 有扶养义务人提供住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名下有其他住房; 被执行人主动腾退:被执行人放弃唯一住房或搬离后有替代住所; 申请人提供安置方案:申请执行人提供安置房或支付不低于当地5-8年租金的安置费用。 “生活必需”的司法认定标准 面积标准: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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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41期: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区别与联系 ——以《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程序解析与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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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界定与法律性质 执行异议 定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性质:程序性救济,针对执行行为本身(如执行方式、执行范围错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复议 定义: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性质:程序性救济的延续,属于上级法院对执行行为的二次审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异议之诉 定义: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性质:实体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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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40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可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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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为核心的法律分析与实务指引   一、《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核心规则 根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核心要点: 适用前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权利主体:公司自身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法律效果:股东需提前缴纳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规则 形式标准: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需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实质标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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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39期:执行异议免费,异议之诉收费!滥用程序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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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异议为何不收诉讼费?? 法律定位:程序性救济措施 执行异议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的程序性质疑(如超范围查封、执行标的错误),属于非讼程序,旨在纠正执行行为而非解决实体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执行异议不列为独立收费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异议审查以书面形式快速处理,避免诉讼化流程。 实务操作:零成本启动 无需预交费用:仅需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法院直接审查并作出裁定(通常在15日内)。 例外情况:若异议请求涉及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等实体主张,可能需预缴费用。   二、执行异议之诉为何正常收费??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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