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58期: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账户收公款,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执行法院需确认公司财产已无法覆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核心表现: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且未转付,或未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举证责任: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典型案例: 明兴发公司案:股东韵建明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且公司未进行年度审计,法院认定财产混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西宁品华公司案:股东要某秋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且未提交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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