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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33期:执行追加程序中“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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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核心前提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一认定标准直接影响追加程序的启动及后续责任承担范围。结合司法实践及法律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认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定情形 法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 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如查封、冻结、拍卖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如轮候查封、财产价值过低等),可依职权作出终本裁定,直接认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 实务要点:终本裁定是认定财产不足的直接证据,但需注意后续发现新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经法定程序处置后仍无法清偿 包括以下情形: 财产经两次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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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32期: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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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规则 股东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方式: 年度审计报告:股东需提交被执行人每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案例中股东提供连续年度审计报告而被驳回追加请求)。 专项审计报告:若仅在执行阶段提交单方委托的专项报告,法院通常不予采信(如案例中股东提交的诉讼期间审计报告被认定无效)。   申请执行人反驳的举证义务 反证要求:若股东提交审计报告,申请执行人需提供反证(如公开债务信息未体现在报告中)并申请司法审计(如案例中债权人申请审计后认定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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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30期: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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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裁判原则 《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的适用前提 该条款明确,仅当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时,方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关键争议: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是否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 司法共识:未届期限的股权转让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因出资义务尚未触发。 新《公司法》第88条的溯及力限制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88条仅适用于该日期后的股权转让行为,此前的转让行为仍适用旧法。   二、一般情形:不追加原股东的三大理由 理由1:出资义务未实际产生 示例:股东A认缴出资1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25年1月1日,2023年将股权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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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27期:执行异议之诉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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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与举证责任 核心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禁止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举证责任倒置 股东需主动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法院默认债权人无需举证混同事实。   二、实务操作步骤与关键证据 步骤1:提交完整年度审计报告 要求: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覆盖债务形成期间)。 审计报告需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需包含: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 关联交易(如拆借、担保)的合规性说明; 独立核算的财务数据(如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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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26期:执行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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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扩大追加范围。关于“债务人配偶”追加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裁判规则,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了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等),但未包含“追加债务人配偶”的条款。 第三十条:明确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该诉讼仅能针对法定追加情形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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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25期:专项审计报告如何突破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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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项审计报告的证明力优势 相较于常规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在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方面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针对性解决时间性缺陷 年度审计报告仅反映单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而专项审计可覆盖争议债务发生的全周期,直接回应债权人对“财产混同”的质疑。 法院观点: “专项审计报告从整体角度审查公司与股东间的财务状况,更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财产独立’的证明要求。” 聚焦关联性审查 专项审计可集中分析关联交易、资金往来、资产权属等核心问题,通过财务数据印证股东与公司人格是否混同。 典型案例: 法院认可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两家公司应收应付款项金额可冲抵,无财产混同迹象”; 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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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24期: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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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文核心要义?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20条规定: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核心目的:打击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二、适用条件与实务要点? 适用前提: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定情形 列举的恶意行为: 离婚析产: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如将房产、股权转移至配偶名下); 不依法清算: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 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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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23期:执行法官不会告诉你,没终本也能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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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常希望通过追加其他主体(如股东、关联公司等)为被执行人以扩大责任范围。但追加被执行人是否必须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为前提,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且直接影响执行策略的选择。结合法律规定、司法案例及实务经验,本文从以下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规定的核心逻辑:终本并非法定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核心条件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终本”是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因未发现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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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22期:必看!配偶被追债的三大救命规则(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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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语】? 配偶一方突然被要求偿还“共同债务”?法院判决瞬间让你负债百万?别慌!本期通过某法院真实判例,拆解配偶免责的三大核心规则,手把手教你如何“绝地反击”!   ?一、真实案例:丈夫借钱跑路,妻子为何被判还钱?? ?案情速览? 2012年,某案外人向债权人借款14.2万元,承诺半年后还款。到期后某案外人消失,债权人将某案外人及其配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某案外人还款,但执行阶段发现其无财产。债权人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配偶辩称: 不知情:从未签字,不知借款存在; 未受益:借款用于丈夫投资境外项目,家庭未使用; 程序违法:法院无权直接追加配偶。 法院判决结果: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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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21期:配偶莫名背债?执行异议之诉中也可以追加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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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裁判要点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应对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 裁判结论 两级法院均认为: 系争债务发生于原告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如非法用途)或存在财产独立约定; 债权人对债务性质无明知情形; 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持执行裁定。 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性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2018年修订前):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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