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为何不收诉讼费??
- 法律定位:程序性救济措施
执行异议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的程序性质疑(如超范围查封、执行标的错误),属于非讼程序,旨在纠正执行行为而非解决实体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执行异议不列为独立收费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异议审查以书面形式快速处理,避免诉讼化流程。
- 实务操作:零成本启动
无需预交费用:仅需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法院直接审查并作出裁定(通常在15日内)。
例外情况:若异议请求涉及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等实体主张,可能需预缴费用。
二、执行异议之诉为何正常收费??
- 诉讼性质:实体权利争议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租赁权),或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引发的确权之诉,属于独立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异议之诉需符合起诉条件,适用普通诉讼程序。
- 收费标准:按财产案件计费
计费依据:以争议标的金额(如被执行房产价值)分段累计(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示例:争议标的100万元,诉讼费约8,800元(1万×50元 + 9万×2.5% + 90万×2%)。
例外情形:若仅争议执行程序合法性(非实体权利),可能按非财产案件收费(50-100元),但实践中较少见。
三、滥用异议程序的法律后果?
- 司法处罚:追责机制
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虚构异议理由、伪造证据等行为,法院可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100万元罚款,并可拘留。
刑事责任:若构成虚假诉讼罪(如《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 反向赔偿风险
恶意拖延执行的异议人,可能被判令赔偿对方因程序拖延导致的损失(如利息损失、律师费等)。
四、实务建议?
- 区分程序选择
对执行行为合法性存疑→提执行异议(零成本);
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提异议之诉(需评估诉讼成本)。
- 避免滥用风险
确保异议理由真实、证据充分,避免主观臆测;
谨慎参与“职业化”异议行为(如批量提起无实质争议的异议)。
- 地区差异注意
部分法院对滥用异议行为采取“信用惩戒”,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高消费。
总结?
执行异议是低成本纠错工具,但异议之诉需承担诉讼成本及滥用风险。当事人应结合争议性质理性选择程序,避免因小失大。实务中,建议通过律师介入评估策略,平衡效率与合规性。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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