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义务而起诉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通知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履行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义务而起诉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通知 全市法院立案庭: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义务而起诉出卖人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给付因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应负担的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等案件时,应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理由如下: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无论诉请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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