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案件类型
1.是案外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法占有、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引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是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认为应当继续执行,提起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3.是基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起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4.是已进入分配范围的申请执行人、与债务有关的权利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由声明异议的一方对反对陈述的一方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相关事务的协调。执行法院对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较为熟悉,包括执行标的的状况、执行程序的进展等相关信息,这有助于快速准确地查明事实,对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理判断。?
三、诉讼请求: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 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不得执行涉案执行标的物。
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涉案执行标的许可执行。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追加或者不得追加XXX为(202X)沪XX执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1、依法撤销被诉分配方案;2.提出申请人认为的分配方案
四、当事人:
案外人停止执行之诉案件的原告是认为对非判决、裁定所指向的特定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的案外人,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执行标的物名义上的权利人。
当事人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原告为申请执行人,被告为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执行人。
如果原告在起诉时未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经释明仍拒绝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的,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将被执行人追加为第三人。
五、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 应当对其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注意: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予以认可时,也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义务。
六、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程序是否停止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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