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基于执行标的共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执行标的为共同共有且不可分割的,当事人对共有权及其份额无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交代救济权利;
(2)执行标的为按份共有且可分割,且当事人对共有权及其份额无异议的,应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交代救济权利;
(3)执行标的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份额存在争议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
一、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夫妻一方请求排除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应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以确定夫妻一方对于执行财产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执行依据确定给付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根据A与B的离婚协议,双方应及时将系争房屋登记至B名下,B现称因贷款问题未能及时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系争房屋未能过户至B名下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因预购房屋权利人为A,故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并无不当,B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并不足以排除本院的强制执行,故B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另一方以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涉案债务发生时间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被执行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被执行人的配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执行,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可以整体处置,故法院整体处置案涉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夫妻双方共同房产,对被执行人原则上以一半份额为限执行。在处置案涉房产变价款时,会依法保留复议申请人享有的份额部分。
在法院整体处置房产时,复议申请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参与竞买的,竞买成交后仅需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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