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80期:配偶无举债合意、未用于共同生活,非夫妻共同债务
一、基本案情? 原告AAA与被告QQ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9月经调解离婚,并自2012年6月起分居。QQ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11月)向LL借款40万元,后因未履行还款义务,LL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6)沪0113执2536号),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AAA为被执行人。法院最初裁定追加AAA为被执行人,AAA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争议焦点? QQ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追加AAA为被执行人。 ?三、法院裁判理由?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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