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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39期: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核心法律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请求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关键事实与裁判逻辑 背景: 被告公司(某某公司3)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判决返还定金及购车款共计214.9万元,但经强制执行后仍资不抵债,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股东潘某1(认缴500万元)与潘某2(认缴4350万元)在出资期限未届满时,以0元将股权转让给潘某2之母王某,公司股东变更为王某及另一股东曹某1。 争议焦点: 潘某1是否需因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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