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具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原因在于,法定优先权仅影响受偿顺序,而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 法律依据与实践解释
- 法定优先权的性质
法定优先权(如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范畴,只是相对于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它并不等同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或物权期待权。
- 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
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解决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法定优先权并不属于此类权利,因此不能作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
- 正确的救济路径
案外人若主张法定优先权,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分配方案异议程序解决,而不是执行异议之诉。具体路径如下:
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案外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案外人或当事人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分配方案异议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后,若其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典型案例与裁判观点
在最高院的案例中,当事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排除强制执行,但法院明确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不能作为排除执行的事由。此类权利应通过参与执行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而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结论
案外人以法定优先权为由,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分配方案异议程序主张权利,以确保优先受偿的权益得以实现。
案外人以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具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鉴于法定优先权仅影响受偿顺序,不属于排除执行的事由,一般应告知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者分配方案异议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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