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48期:能够排除执行是例外,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难度所在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3/10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265字       Views:

已关闭评论

 

 

执行异议之诉败诉率较高的现象,主要源于法律对排除执行的条件设定严格、案外人举证难度大、权利性质受限等多方面原因。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对“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要求严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案外人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才能排除执行:

1.合同签订时间在查封前:需证明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合法占有标的物:需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不动产(如房屋);

3.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需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否则法院可能认定未完成支付;

4.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若因购房人故意选择高风险交易(如借名买房、购买限售房)导致未过户,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许多案外人因无法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而败诉。例如,在案例中,唐某因合同上的手机号办理时间晚于查封时间,被法院认定合同实际签订在查封后,直接导致败诉。

二、权利性质与执行程序的冲突

某些实体权利(如担保物权、租赁权)在法律上无法直接排除执行:

1.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对执行标的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阻止执行标的的拍卖或交付;

2.租赁权限制:即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也不能排除执行,仅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或优先购买权;

3.以物抵债协议效力不足:仅凭以物抵债协议而无实际付款凭证,法院通常不支持排除执行。

 

例如,以房抵债协议若缺乏银行转账记录,即使有收据也可能被驳回。

 

---

 

?三、程序性障碍与举证难度高

1.起诉条件严格:案外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终结前)提出异议,且起诉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直接被驳回;

2.证据链不完整:部分案外人仅提供合同但无付款证明,或付款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矛盾(案例中,唐某的付款记录晚于查封时间),导致证据不足;

3.程序选择错误:若案外人权利主张与原判决相关(如质疑生效判决的抵押权效力),应通过再审而非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四、恶意规避执行行为频发

部分案外人通过虚假诉讼或恶意行为干扰执行,法院对此严格审查:

1.虚假合同倒签:如伪造合同签订时间以对抗查封;

2.借名买房或离婚避债:夫妻一方利用离婚分割房产或借名登记逃避债务,法院通常会驳回异议;

3.明知风险仍交易:购买限售房(如经济适用房)或未及时过户,法院认定属于“自身原因”。

例如,部分案件中购房人明知房屋存在交易限制仍购买,最终因无法过户而败诉。

五、执行效率与权利保护的平衡

执行程序的核心是保障债权人利益,法院需在效率与公平间权衡:

1.形式审查优先:执行异议阶段以形式审查为主,案外人需在后续诉讼中充分举证;

2.利益平衡原则:最高法院强调,若案外人权利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如普通金钱债权),则倾向于维护执行效力。

总结

执行异议之诉的高败诉率反映了法律对排除执行的严格限制,旨在防止滥用程序拖延执行。案外人若想胜诉,需满足严苛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并避免高风险交易行为。对于普通购房者或债权人,规范交易流程、留存完整证据链、及时主张权利是关键。

除非注明,上海房产律师|房地产法律咨询|房法网-专注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执行和处置文章均为原创,本文地址 https://cnlaws.com/archives/2448,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作者: 简介: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