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中,“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判断买受人是否能够排除执行的关键要件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买受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排除执行:在法院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不动产、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以及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的具体情形分析
- 积极行为的认定
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 合理客观理由
政策限制:如因限购政策、房产证未取得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过户,买受人无过错的,可认定为非自身原因。
出卖人原因:如出卖人拖延、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已积极催告但未果的,属于非自身原因。
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如因政府行为、第三人抵押权导致无法过户,且买受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
- 不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的情形
明知权利瑕疵:买受人明知房屋存在抵押权或其他权利障碍,未尽审慎义务的,属于自身原因。
违反限购政策:明知不符合限购政策仍购买房屋的,属于自身原因。
故意不办理过户:为逃税或隐瞒交易而故意不办理过户的,属于自身原因。
怠于行使权利:买受人未积极催告出卖人办理过户,或长期放任未过户状态的,属于自身原因。
房屋连环买卖中的特殊问题
在房屋连环买卖中,次买受人能否排除执行需综合审查前后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前后手买卖合同均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要件,且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次买受人有权基于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
?实践建议
- 审查合同合法性:次买受人应仔细审查前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查询权利状态:购买房屋前,应查询房屋的抵押、查封等权利状态,避免因权利瑕疵导致无法过户。
- 积极主张权利:买受人应积极催告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律规定,从而在执行异议中有效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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