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陷阱17:银行贷款断供3次,银行可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裁判要旨: 建设银行与CJD、XXQ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建设银行已按约向CJD发放了借款,CJD理应按约每月还款,因其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建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要求CJD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案情介绍: CJD因个人需要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2013年5月15日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向建设银行贷款260000元。合同约定CJD、XXQ以昆山市房产为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已办理抵押登记。CJD、XXQ系夫妻关系,且共同在借款协议的抵……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