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与基本规则
根据《九民纪要》第123条、第124条及《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6条,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同裁判类型的效力等级存在明确排序规则:
- 执行依据为确权裁判
无论异议依据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均不能排除执行。此时应告知案外人通过再审程序纠正执行依据。
实务难点:确权裁判通常不直接产生执行力,但若涉及需登记的物权(如不动产确权),可能被误认为具有执行效力。此时需区分确权裁判是否包含登记协助义务。
- 执行依据为给付裁判
异议依据为确权裁判:可排除执行,但需再审确权裁判。例如,案外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起诉要求排除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仅持有买卖合同债权判决。
异议依据为给付裁判:需比较权利优先性。如一物二卖中,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二、典型场景分析
场景一:执行依据为普通买卖合同给付判决
案情:甲起诉乙要求交付房屋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丙持另案生效的房屋所有权确认判决提出异议。
裁判规则:丙的确权判决可排除执行,但需通过再审程序审查原确权判决的合法性。
实务要点:法院需审查丙是否已实际占有房屋、是否完成过户登记等物权变动要件。
场景二:执行依据为抵押权给付判决
案情:银行持抵押权判决申请执行,案外人持房屋买卖合同(未过户)主张所有权。
裁判规则: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权,可对抗普通债权人的交付请求。案外人需证明存在"消费者购房人"身份(如购房用于居住且无其他住房),方可依据《九民纪要》第125条排除执行。
场景三:双务合同返还请求权冲突
案情:A将设备卖给B并交付,后合同被法院判决解除,B需返还设备。执行中C持设备所有权判决提出异议。
裁判规则:B的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性质,可排除普通债权人执行。但若B未返还货款,需平衡双方利益,可能限制其排除执行的权利。
三、实务操作难点与应对策略
- 权利优先性判断标准
物权优先原则:已登记的物权(如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优先于普通债权。
特殊保护情形:消费者购房人权利>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
证据审查:需核查购房时间、付款比例、占有状态等要素,防止"以虚假合同对抗执行"。
- 程序衔接问题
再审与异议之诉的关系:当执行依据被申请再审时,异议之诉应中止审理,待再审结果确定后再恢复。
风险提示:若案外人未及时申请再审,可能面临执行标的被处分的风险。
- 管辖冲突化解
专属管辖限制:涉及不动产的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受理。
实务建议:案外人应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程序空转。
四、风险防范建议
- 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执行标的被另案确权。
审查被执行人交易背景,防范虚假确权诉讼。
- 对案外人的建议
权利主张应优先选择执行异议之诉程序,避免另案确权诉讼被驳回。
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占有证明等关键证据链。
- 对执行法院的提示
建立执行标的物权利筛查机制,主动查询不动产登记、在先查封等信息。
对明显存在权利冲突的案件,及时启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中给付判决的效力认定,本质上是物权变动规则与执行程序衔接的制度设计。案外人需明确不同裁判类型的效力边界,通过精准的权利主张和证据组织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则应强化实质审查,平衡保护静态财产安全与动态交易安全,避免机械适用"权利外观"原则导致实质不公。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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