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执行法院需确认公司财产已无法覆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核心表现: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且未转付,或未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举证责任: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典型案例:
明兴发公司案:股东韵建明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且公司未进行年度审计,法院认定财产混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西宁品华公司案:股东要某秋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且未提交审计报告,法院直接追加其连带责任。
二、执行程序中的关键规则
- 追加程序的启动条件
仅适用于一人公司,普通公司股东需另案诉讼主张权利。
需在执行阶段提出申请,并提供初步证据(如转账记录、财务混乱证明)。
- 法院审查标准
形式审查:核查公司是否完成年度审计、股东账户流水是否异常。
实质审查:通过听证程序判断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如资金用途是否用于公司经营。
- 程序合法性要求
执行法院应对追加申请举行公开听证,除非事实清楚、争议较小。
若股东下落不明或证据不足,不得直接追加。
三、实务难点与裁判逻辑
- 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
关键证据:
未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违反《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股东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转账且无合理用途说明;
公司资金用于股东个人消费或关联企业。
抗辩空间:若股东能证明资金已转付公司或用于经营支出,可能排除追加。
- 举证责任的分配
股东责任:需提供完整的审计报告、资金流向证明等。
例外情形:若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且股东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可免责。
- 执行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执行阶段追加股东属于“效率优先”机制,但需保障股东程序权利(如听证)。
若执行法院未审查实质要件直接追加,可能被撤销裁定。
四、风险防范建议
- 对一人公司股东的建议
规范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账户,保留完整收支凭证。
定期审计:每年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财产独立的证据。
避免代收代付:公司款项收支必须通过公司账户完成。
- 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调查财产线索:通过银行流水、税务记录等核查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
及时申请追加:在公司财产不足时,立即申请执行异议并提交初步证据。
- 对法院的执行建议
强化实质审查:对一人公司追加案件重点核查财务合规性。
建立风险提示机制:向股东释明财产混同的法律后果。
一人公司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款的行为,本质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2025年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一人公司治理要求,未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更严格审查财务合规性。对市场主体而言,唯有规范财务制度、保持财产独立,方能规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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