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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51期:追加为被执行人,不得以后案中的和解对抗执行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清偿顺序的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核心规则:首封法院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按执行措施顺位排队。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变更追加规定》第17-19条: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或抽逃出资的,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裁判逻辑与争议焦点 支持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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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50期: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应赋予被执行人上诉权
执行异议第149期:一人公司股东追加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执行异议第148期: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第147期:次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
一、案件核心裁判逻辑 裁判要旨:次承租人能否排除执行,需追溯其权利源头——若承租人自身权利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否定,则次承租人主张的”买卖不破租赁”无法对抗执行。 二、执行异议性质认定 关键事实:万某公司主张租赁权来源于次承租合同(与方某鑫签订),而非直接与被执行人徐某签订。 法院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异议审查范围限于执行程序合法性,不解决实体权利争议。 实务启示:次承租人主张权利时,需明确异议基础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权利受损。若权利源头(原承租关系)已被生效文书否定,则执行异议实为执行异议之诉范畴。 三、执行行为合法性争议 法律依据: 《查封规定》第2条:可查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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