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53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产执行标的的排除性认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是否属于执行标的,需结合其法人属性、财产权属规则及立法目的综合判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司法实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其出资形成的学校财产不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基础与财产权属规则 法人独立财产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其财产独立于举办者个人财产。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6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在民办学校成立后由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 举办者的出资行为实质是“捐资”或“公益性投入”,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学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非营利性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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