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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3期: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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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核心在于债务性质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经配偶事后追认,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个人债务: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配偶未追认,原则上不得直接追加配偶,需另行诉讼确认债务性质。 二、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债务性质明确为共同债务 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相关(如购房、医疗、教育等)。 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如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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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2期:案外人基于隐名股东身份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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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隐名股东基于案外人身份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如下: 一、隐名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资格与法律依据 提起异议的合法性 隐名股东虽未进行工商登记,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2条,其可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执行标的(股权)的实体权利,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2条: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法院需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若同时提出确权请求,可一并审理并裁判。   ?二、执行异议之诉与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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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1期:错误汇款至被执行人账户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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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错误汇款至被执行人账户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对被冻结账户内资金的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以下为综合分析: 一、一般原则:货币“占有即所有”,错误汇款仅产生普通债权 权属认定的基本原则 货币作为种类物和特殊动产,其权属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法院可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账户资金。误转款项一旦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即归属其所有,成为其责任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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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80期:配偶无举债合意、未用于共同生活,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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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原告AAA与被告QQ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9月经调解离婚,并自2012年6月起分居。QQ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11月)向LL借款40万元,后因未履行还款义务,LL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6)沪0113执2536号),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AAA为被执行人。法院最初裁定追加AAA为被执行人,AAA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争议焦点? QQ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追加AAA为被执行人。 ?三、法院裁判理由?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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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79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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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以下从法律规则、实务要点及举证责任角度进行专业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二、核心认定规则 (一)共同意思表示的合意 明示或默示合意:包括共同签署借款协议、事后书面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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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78期:遇到法院查封,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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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执行标的后,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应当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实现,而不是另行诉讼。在处理法院查封后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问题时,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和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原第227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若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与原裁判有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与原裁判无关: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4\316条 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管辖法院及审理规则,强调案外人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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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77期:开发商办理小产证,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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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只要向房产登记机构递交过户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 ?一、核心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买受人需满足“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若买受人已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过户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过户请求等积极行为,通常可认定为“非因自身原因”。但需结合具体行为效力、时间节点及过错程度综合判断。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 明确排除执行的四个要件: 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合法占有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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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76期:抵押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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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人能否通过排除强制执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分析: 一、核心结论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但原则上不能排除对该抵押物的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参与分配程序实现权利,而非阻止执行程序本身。 ?二、法律依据与权利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506条 明确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抵押权人可基于优先受偿权申请参与分配。   《民法典》第410条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需通过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实现权利,不直接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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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75期:开发商通知办证,但因自身原因,无法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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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若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即使开发商已通知办证,其执行异议请求仍可能被驳回。以下是具体分析及法律依据:   ?一、排除执行的核心条件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买受人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排除执行: 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法院要求交付剩余款项;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其中,第四个条件是关键。若买受人未积极履行办证义务(如未提交必要材料、未催促开发商配合等),即使开发商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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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74期:恶意串通、低价承租引起的执行异议,无法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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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恶意串通与低价承租引发的执行异议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分析,结论如下:   一、恶意串通的认定要件   主观故意:需证明承租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共同故意,旨在通过低价租赁或伪造证据妨碍执行。例如,承租人明知被执行人负债且不动产即将被查封,仍配合签订虚假合同。   客观行为:双方实施了签订虚假合同、伪造支付凭证等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   二、不合理低价的判断标准   市场参照法:参照同期同地段同类不动产的平均租金水平,若租金低于市场价30%以上,可能被认定为明显不合理(参考《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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