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42期: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司法审查标准与实务操作 ——以《查封规定》第四条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为核心的法律适用与攻防策略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唯一住房执行的限制性规定 查封但原则上不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例外情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条): 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可强制执行唯一住房: 有扶养义务人提供住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名下有其他住房; 被执行人主动腾退:被执行人放弃唯一住房或搬离后有替代住所; 申请人提供安置方案:申请执行人提供安置房或支付不低于当地5-8年租金的安置费用。 “生活必需”的司法认定标准 面积标准: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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