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公司法下,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写字楼二房东的冲击 ?

Auth:lawyerwang       Date:2024/07/30       Cat:老王专栏       Word:共1746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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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写字楼的二房东模式

三、写字楼二房东的连带责任风险

四、横向法人人格否定的行为分析和实践认定

五、建议及应对方式

前言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诉讼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个别股东会利用公司,使公司与自己的业务、财产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此背景下,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对人格否认制度进一步完善,并首次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条文中。

一、问题的提出

今年5月份和同事代理了一个办公楼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情也不是很复杂。基本案情就是客户租赁一个办公楼,客户单方解约,后续起诉到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及解决违约责任等常规问题。考虑到合同的相对性限制,我们起诉时只起诉了签约的二房东作为被告,计划正式立案后再追加其他收款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提交追加申请后,法院要求我们明确追加的依据及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是基于代收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是基于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由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期间有2个月的诉调时间,法院正式立案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之后,正好为我们适用新公司法提供了机会,法院最终同意了我们的追加申请,而且大概率是基于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这一新的法律规定。

二、写字楼的二房东模式

有一些专门的商务办公服务公司或个人提前租下几层或者整栋写字楼,然后在分割成小单位转租出去,利用租金差价盈利。

写字楼二房东存在一个普遍的共性: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即每经营一个写字楼项目就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控制,利用统一的宣传品牌,对外推广销售,由固定的管理、财务、出纳、客服人员经营管理,这也导致了项目公司在办公地点、高管人员、经营业务、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等方面存在混同及高度的关联关系。

三、写字楼二房东的连带责任风险

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新增“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横向法人人格否定条款。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控制人控制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独立人格,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四、横向法人人格否定的行为分析和实践认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在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中,涉及的“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不仅包含横向的“关联公司”,也包括纵向的“母子公司”。控股股东在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股东的,通过公司的工商信息就可以查询得知。但绝大多数控股股东在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中都是隐名股东或所谓实际控制人,该身份的认定除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判断之外。大家可以采用最简单的查询办法,就是利用企业信息查询软件中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认定、控制企业等功能,很容易就查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二)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

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在二房东模式中,相对容易发现:

1.公司人员混同。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人员混同,主要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主要业务经办人员是否混同共用。此类公司通常是由同一批人员、按固定的流程经营管理不同的写字楼项目,除了工商登记资料能直接查询之外,具体经办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基本上会负责公司所有项目的收付款项工作,这些从开具收付款单据、发票上的收款人、复核、开票人等信息上完全可以查询。

2.公司业务混同。此类公司在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基本上类似,在具体的业务经营中大概率也会存在交叉下单、交叉付款、开票、收货等交叉履行合同的情形。在实际经营中,也会使用共同的品牌、宣传资料、销售手册等。

3.公司财务混同。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强调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即财务记载不清、账目无法区分为前提条件。关联公司之间可能会使用共同账户、收款、付款等,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五、建议及应对方式

写字楼二房东这模式听起来挺高效,一套人马能管好几个公司,但风险也悄然而至。最头疼的就是新公司法实施,法律边界清晰,万一哪家公司出了岔子,其他“兄弟”公司很可能被拖下水,连带责任让人头疼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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