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 法定事由原则
《变更追加规定》第17-21条:明确仅限6类情形可追加被执行人,包括出资不实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恶意转让除外)等。
《九民纪要》第6条:补充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规则,但需结合《变更追加规定》适用。
- 程序法定原则
异议前置+异议之诉:对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追加(如股东责任),需先提执行异议,不服则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复议程序:对不涉及实体问题的追加(如分支机构债务承担),可直接申请复议。
?二、实务操作要点?
步骤1:审查追加事由是否属于法定范围
可追加情形(需满足《变更追加规定》):
股东未实缴出资(第17条);
股东抽逃出资(第18条);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且存在恶意(第19条);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第20条);
未清算即注销时股东承诺担责(第21条)。
禁止追加情形:
配偶连带责任(需另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普通员工或非责任人员;
未满足加速到期条件的出资义务。
步骤2:举证责任分配
申请执行人:需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符合法定追加情形。
例: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需提供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证明资金转出异常。
被追加股东:抗辩需围绕“已实缴出资”“无抽逃行为”“转让无恶意”等展开,必要时申请调取公司账簿。
步骤3:程序合规性审查
执行法院义务:
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复杂案件);
15日内作出裁定,复杂案件延长需院长批准。
救济路径:
对裁定不服的,10日内复议(非实体争议)或15日内提起异议之诉(实体争议)。
?三、常见败诉风险与规避?
- 超范围追加
风险:法院直接驳回申请,甚至对滥用程序的申请人罚款。
案例:某公司申请追加未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不符合抽逃出资证据被驳回。
- 证据链断裂
风险:仅有单方陈述或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明。
应对:
出资不实:提供验资报告、财务审计;
抽逃出资:调取资金流向的银行流水、合同。
- 程序违法
风险:未听证即裁定追加,可申请撤销裁定。
示例:某法院未组织听证直接追加股东,被上级法院撤销。
四、司法实践裁判倾向?
- 严格限缩追加范围
法院倾向于“非必要不追加”,避免过度突破执行依据的既判力。
例外:恶意转移财产、抽逃出资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突破。
- 加速到期审查趋严
需同时满足“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和“具备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停止经营)。
- 恶意转让股权的认定标准
关键因素:转让时间(债务形成后)、受让方偿债能力、对价合理性。
案例:股东将股权零元转让给无资产亲属,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出资。
五、实务建议?
- 对债权人:
优先通过诉讼明确股东责任,避免依赖执行程序追加;
执行阶段申请追加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股东财产)。
- 对股东:
完善出资手续,保留出资凭证(银行回单、验资证明);
股权转让时明确约定出资义务承担主体,避免被追溯。
- 对执行法官:
建立“追加清单”制度,列明法定情形及对应证据要求;
对复杂案件引入第三方审计,提高裁判公信力。
法律依据:
《变更追加规定》第17-21条;
《九民纪要》第6条;
《民事诉讼法》第233-234条(异议之诉程序)。
风险提示:2024年最高法院专项整改中,将“违规追加被执行人”列为重点纠错领域,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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