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三中院对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进行调研,发现该类纠纷的争议焦点较为集中,如佣金收费标准是否过高;房屋未能过户成交,委托人应否足额支付佣金;中介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且该类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该类案件的发生,主要因中介公司的四种行为所致。
一是不提供准确信息。一些中介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影响房屋交易的关键信息方面疏于审核,在未掌握房屋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便盲目向委托人推荐;亦有个别中介人员为促成委托人缔约、赚取佣金,而恶意隐瞒房屋建设信息、房屋权属信息、房屋自然信息和历史信息等,使得房屋买卖合同难以顺利履行。
二是作出违反法律、政策的口头承诺。随着房价调控政策的相继颁布,一些中介公司为促使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向委托人作出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的口头承诺,如为委托人办理虚假纳税证明以规避限购政策;为经济实力不足的委托人办理低于规定利率的购房贷款;教唆委托人签订“阴阳合同”以规避税费等。此类口头承诺往往无法兑现,导致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无法过户成交或交易成本增加,从而产生纠纷。
三是故意混淆居间与代理两种法律关系。中介公司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与委托人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代理购房者办理相关事项,双方则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一些中介公司利用委托人不了解两种法律关系的劣势,欺骗委托人签订《委托过户协议》代替《居间服务协议》,规避居间人的法定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部分中介公司同时代理买卖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违规赚取差价;或代理购房者转交定金、购房款,借机挪用资金。
四是服务收费与服务质量不相符。部分中介公司除收取居间佣金外,还另行收取咨询费、信息费、广告费、看房费、合同代书费、代办贷款费、代办过户费等费用,每项费用通常在几千元不等。委托人通过中介公司购房,一般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的报酬。与高收费相比,中介公司的服务水平很难达到购房者的预期。因相关法律、政策对中介公司的服务质量规定不甚明晰,除提供交易机会的媒介服务外,中介公司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缺乏约束细则,服务质量无可操作性的评估标准。这也易致部分中介人员责任心不强,忽视服务质态度和态度,引发委托人的不满。
针对以上行为,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应当规范中介市场,严格把握中介行业从业标准,明确从业人员资质,净化中介行业市场,提升居间行为质量;法院应在仔细甄别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决,对个别中介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司法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以示惩戒;此外,还可通过多途径普法来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在认清政策、法律的基础上,维护自己在居间行为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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