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2期:船舶、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1/22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975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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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亦同时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2)2020.07.28 施行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九、案外人对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主张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具有民事权益,请求排除执行的,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二)案外人在查封前已经支付了相应价款;

(三)案外人在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动产。

十、案外人以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机动车、船舶挂靠经营关系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主张与被执行人存在挂靠经营关系请求排除执行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一)机动车、船舶系由案外人出资购买,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运营,能够确认案外人为实际权利人的,应予支持;

(二)机动车、船舶系由被执行人出资购买,交由案外人进行挂靠运营的,不予支持。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

  1. 案外人以其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受人为由对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等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支持:

(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特殊动产被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特殊动产;

( 3)案外人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在指定时间内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

  1. 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排除执行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 1)作为被执行人的运输企业出资购买车辆,将车辆运输经营权转让给案外人,并由案外人挂靠在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 2)案外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被执行人运输企业的名下,并以运输企业作为车主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的,如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且案外人确系执行标的物实际所有权人的,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期)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中机动车实际受让人享有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观点:“在实质审查异议人是否为真实买受人并完成交付,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借名购车行为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不应受到优先保护

非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车辆登记车主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系其与他人存在借名购车的关系,且该行为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 机动车实际买受人符合交付实质要件情况下可以排除执行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后,即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一般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机动车买受人在符合交付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其物权对抗一般债权人并排除执行。在排除虚假诉讼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四、借名购车与挂靠经营的约定亦违反了机动车登记和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故对于由此产生的相关权利不应予以优于保护。

系争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具有对抗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现依据《挂靠协议》中的约定要求确认系争车辆的所有权属其所有,但上述协议并不具备直接设立车辆所有权的效力,双方就出资形成的争议与本案的所有权确认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另觅途径解决。需指出的是,主张由其出资购买系争车辆并将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其行为不仅对系争车辆权名不符这一后果的形成存在过错,且这种借名购车与挂靠经营的约定亦违反了机动车登记和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故对于由此产生的相关权利不应予以优于保护。

因系争车辆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公司仍为系争车辆的登记产权人,故在该公司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对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挂靠协议》对系争车辆的约定确认系争车辆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车辆的司法查封、停止对系争车辆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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