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二手房,上海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业主维权,蚂蚁斗大象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9期:律师代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常遇到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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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由: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案件类型 1.是案外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法占有、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引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是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认为应当继续执行,提起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3.是基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起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4.是已进入分配范围的申请执行人、与债务有关的权利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由声明异议的一方对反对陈述的一方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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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期:案外人基于不动产共有关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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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基于执行标的共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执行标的为共同共有且不可分割的,当事人对共有权及其份额无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交代救济权利; (2)执行标的为按份共有且可分割,且当事人对共有权及其份额无异议的,应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交代救济权利; (3)执行标的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份额存在争议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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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7期:租赁权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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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法院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审查标准确实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更为严格,以下是具体的审查要点: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1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租赁合同的真实性 1.形式审查:执行机构一般对租赁合同进行形式审查,若发现当事人自认或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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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6期:借名买房、代持而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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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规避限购政策、贷款资格、购房条件、规避税费、隐匿财产等情况,借名买房情形经常发生,从而导致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案外人主张其是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从而要求排除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 一、房产代持协议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据此排除强制执行。 1、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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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5期:不动产买受人基于物权期待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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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对于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确立,主要是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了降低合法占有这一弱公示方式对于现行不动产物权公示秩序的冲击,应当将买受人的现实入住或者使用作为合法占有的一般判定标准。 为了防范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逃避执行,对于时间节点、书面买卖合同、购房款的支付、无过错的认定等,均应予以严格审查。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8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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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4期:商品房消费者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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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房屋的权利,是否满足《规定》第29条以及《新批复》第2条规定情形,属于购房者优先权。该两条文均适用于商品房消费者,即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居住用途要件为判断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利是否成立的核心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9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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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3期: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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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的条件?: 1.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即对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2.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具体的事实及其理由; 4.异议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 5.诉讼请求与执行依据无关, 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 相关性或诉讼请求并不主张执行依据错误。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二、依据的权利基础: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共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3.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4.部分可以排除执行的特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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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期: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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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2024.1.1第238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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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期:对法院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不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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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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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5: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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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初,原告YYY了解到本市浦东新区五莲路1333弄有商铺出售,出于投资的目的,联系了商铺销售人员了解商铺的出售细节,当时商铺方指派了案外人融某(上海)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置业公司)营销部的业务经理即案外人陈某某与原告洽谈商铺买卖事宜,陈某某称该区域商铺由融某集团统一经营管理,购买商铺需签订为期十年的统一经营管理协议,由融某集团统一进行商铺的出租和管理,并称投资商铺有稳定较好的租金返利。在陈某某的介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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