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代理律师需精准把控程序节点、举证规则及实务策略。以下结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等)及司法实践,梳理核心代理要点:
一、执行异议阶段:程序启动与初步对抗
- 异议提出时机
关键时间点: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6条),尤其需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裁定送达后及时行动。
例外情形:执行标的已拍卖成交、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后,原则上不得再提异议(但可主张程序违法)。
- 异议申请材料
必备文件:
书面异议申请书(列明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手续;
权属证明(如房产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等);
执行行为侵害权益的证据(如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支付全款凭证等)。
证据补强:同步提交财产保全异议、执行行为违法的关联证据(如超标的查封、执行程序瑕疵等)。
- 法院审查要点
形式审查:法院15日内作出裁定(《民诉法》第234条),仅作书面审查,不开展实质庭审。
举证责任:异议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权利存在,举证不足直接驳回。
二、执行异议之诉阶段:实体权利对抗
- 起诉条件与衔接程序
起诉期限:收到异议裁定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超期则丧失诉权);
管辖法院: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诉讼请求:明确请求“停止对某标的的执行”或“确认某标的归原告所有”。
- 举证策略与对抗焦点
原告举证重点:
权属依据: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其他排他性权利(如预告登记、合法占有+付款全款);?
权利优先性:证明权利形成于查封前且优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工程款优先权);?
非自身过错:未办理过户登记系因政策限制、开发商违约等客观原因。
被告抗辩方向:
主张原告权利存在瑕疵(如借名买房规避限购、虚假交易);
质疑证据真实性(如倒签合同、伪造付款记录);
援引“登记公示原则”否定未登记权利对抗效力。
- 诉讼程序特别规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告可申请法院暂缓执行,但需提供充分担保(《民诉法解释》第315条);
反诉限制:被告不得以申请执行人身份提起反诉,仅能就执行标的提出抗辩;
追加第三人: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查明权利归属。
三、实务难点与应对策略
- 权利竞合的处理
多债权人冲突:若多个案外人主张权利,需通过确权之诉或分配方案异议程序解决,避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合并审理。
刑民交叉情形:如标的涉及赃款赃物,需协调刑事查封与民事执行的冲突,主张“善意取得”排除执行。
- 程序衔接与救济路径
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
若执行异议被驳回,立即启动执行异议之诉;
若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可上诉(二审终审),但不得申请再审。
执行回转风险:胜诉后若标的已处置,可主张损害赔偿或执行回转,但需证明执行法院存在过错。
- 证据保全与行为保全
证据固定:及时申请法院调取执行卷宗(如查封笔录、评估报告),保全关键书证、电子数据;
行为禁止:对恶意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申请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典型裁判规则与风险提示
- 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观点
对于普通买受人,严格审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合法占有+付款全款+非自身过错”要件;
对于消费者购房人,放宽标准,只要满足“唯一住房+支付50%以上房款”即可排除执行(第29条)。
- 地方高院差异
北京、上海:对借名买房、以房抵债从严认定,要求证据链完整;
广东、浙江:侧重审查交易真实性,对“阴阳合同”直接否定排除执行效力。
五、代理律师操作清单
- 执行异议阶段:
3日内完成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整理;
同步申请财产线索查封或解封;
跟进法院听证安排(如有)。
- 执行异议之诉阶段:
收到裁定后7日内完成起诉状及证据补充;
申请诉讼保全以防止执行标的灭失;
庭前模拟对方抗辩,重点攻击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结语
代理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需以“程序合规+实体权利扎实”为双核心,通过精准把握时效、强化证据链、预判裁判倾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建议建立“时间轴+证据地图”可视化工具,同步关注执行法官的个案处理风格,动态调整诉讼策略。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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