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27期:强制执行中可以直接追加执行人配偶的例外情况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2/16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329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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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强制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受到严格限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例外情形或变通处理方式,需结合具体证据和程序要求进行操作:

 

一、直接追加配偶的例外情形

  1. 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若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财产混同、关联交易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且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系规避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财产转移给配偶一方,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行为。

 

  1. 事实婚姻关系

若被执行人与配偶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债务形成于共同生活期间,法院可能基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1. 配偶名下财产为共有且未分割

即使未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直接查封、冻结夫妻共有财产。例如,若配偶名下财产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法院可执行其一半份额,但需保留配偶的份额。

 

二、间接执行配偶财产的情形

  1. 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债权人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则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直接执行其名下财产,而无需追加为被执行人。

 

  1. 配偶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性

若配偶名下存款、房产等财产无法证明为个人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采取执行措施。例如,配偶无法合理解释频繁大额转账或资金混同情形时,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1. 配偶对债务形成有过错

如配偶明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且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承担者。此时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责任,而非直接追加。

 

?三、程序要求与救济途径

  1. 举证责任与程序限制

申请执行人需对配偶的财产混同、恶意转移等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若仅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追加,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需另行起诉确认债务性质。

 

  1. 执行异议与诉讼救济

若配偶对执行共有财产提出异议,法院将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配偶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若涉及原判决错误,可通过再审程序救济。

 

  1. 直接执行共有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可查封共有财产并通知共有人,若共有人未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可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

 

?四、最高院的明确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执行程序不得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必须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债务性质。例如,在(2015)执申字第111号裁定中明确,执行阶段不得以共同债务为由追加配偶。

 

?总结

实践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例外情形极为有限,通常需以财产混同、恶意转移或事实婚姻等特殊事实为基础,并辅以充分证据。债权人更可行的路径是通过查封共有财产或另行提起确认之诉,以实现债权清偿。执行程序中需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原则,避免以执代审。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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