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欠债案件中,追加夫妻为被执行人的代理思路需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举证责任分配,以下为具体分析及操作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 实质一人公司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63条及《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条,若夫妻共同设立的公司符合“实质一人公司”特征,可参照一人公司规则追加股东。
关键点:夫妻共同共有公司股权(源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且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法院可能认定公司股权具有“利益一致性和实质单一性”,从而构成实质一人公司。
- 举证责任倒置
夫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若无法证明独立性,则推定混同。
二、代理思路及操作步骤
(一)启动追加程序的法定条件
- 前提条件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标志。
需向法院提交终本裁定及财产查控结果,证明公司无清偿能力。
- 法律程序选择
直接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条,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而非另行起诉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二)主张“实质一人公司”的论证要点
- 股权来源与共有关系
强调公司设立于婚姻存续期间,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签署财产分割协议。例如,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案中明确,此类公司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应视为一人公司。
- 公司治理缺陷
夫妻共同控制公司经营,缺乏分权制衡机制,导致财产混同风险高。可调取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会决议等,证明夫妻实际共同管理公司。
- 财务混同证据
收集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的混用记录、共同开支凭证等,例如股东以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账款或为公司垫付费用。
(三)应对对方抗辩的策略
- 针对“非一人公司”的抗辩
援引最高法院判例,强调“股东人数形式为复数,但实质为单一利益主体”的裁判规则,例如(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案。
- 针对“已尽举证责任”的抗辩
质疑对方提供的审计报告是否完整(如是否涵盖债务发生期间),或指出审计报告未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
- 针对“债务发生时未持股”的抗辩
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追加责任不限于债务发生时持股的股东,只要持股期间存在混同行为即可追加(如最高法院对“历任股东”的裁判观点)。
三、实务风险与防范建议
- 风险提示
若夫妻已约定分别财产制并登记备案,可能阻断“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
法院对“夫妻公司”的认定存在地域差异,部分地区仍要求严格符合“单一股东”形式要件。
- 代理建议
诉前准备:全面调取公司财务资料、股东财产线索,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审计。
程序衔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东转移财产。
四、典型案例参考
(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案:夫妻设立的公司被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因未证明财产独立,追加为被执行人。
武汉中院(2017)鄂01执异786号案: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成功追加夫妻股东,强调“利益一致性”与举证责任倒置。
结语
追加夫妻为被执行人的关键在于“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代理中需紧扣最高法院判例,强化财务混同证据,并充分利用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优势。同时,需注意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差异,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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