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执行人以合伙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需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裁判规则及实务操作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相关代理要点的总结:
一、明确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与权利边界
1.合伙财产的法律属性
根据《民法典》及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非个人财产。若债权人申请执行某一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法院查封其名下财产时,其他合伙人可主张该财产属于合伙共有财产,要求排除对共有部分的执行。
2.共有权的证明与分割协议
若全体共有人(合伙人)已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可请求排除对分割后份额的执行;
若未达成分割协议或未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仅以共有权为由主张排除整体执行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代理核心:异议成立的实体要件
1.合伙财产与个人债务的区分
需证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实际属于合伙共有财产,而非其个人财产。需提交合伙协议、出资证明、财产管理记录等证据,证明该财产确为合伙企业经营所需或共同管理。
2.排除执行的实质条件
物权优先原则:若合伙财产涉及共有物权,其他合伙人可主张物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3.合法占有与权属证明:需证明在法院查封前,合伙已合法占有财产且权属清晰。
4.优先受偿权的对抗
若执行标的上存在抵押权等优先权,合伙人需证明其权利顺位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或主张执行行为损害共有权。
三、程序要点与诉讼策略
1.异议之诉的管辖与时限
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且需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后15日内起诉;
若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案外人仅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不可直接提起异议之诉。
中止执行与析产诉讼
若合伙财产涉及共有权争议,其他合伙人可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亦可代为提起。析产诉讼期间,法院应中止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若执行标的已被查封,单独提起确权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需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
2.防范虚假诉讼风险
法院会严格审查合伙关系的真实性及分割协议的合法性,若发现恶意串通、虚构合同等行为,将驳回诉讼请求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参考
1.共有财产的执行限制
在陈某与海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中,法院确认夫妻共有房产的份额,但未支持排除整体执行的请求,强调共有人需通过析产诉讼明确份额后再行主张。类比合伙财产,其他合伙人需先明确各自份额,方可排除对共有财产的整体执行。
2.隐名权利人的排除执行难点
若合伙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其他合伙人主张实际共有权的,需证明不存在规避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名关系而无法排除执行。
五、实务建议
1.证据准备
完善合伙协议、财务账目、财产流转记录等,明确共有权属;
提供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财产的证据(如租赁合同、缴费凭证等)。
程序衔接
优先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避免直接提起确权之诉;
若涉及多轮执行程序,及时申请财产线索调查,防止“终本”后权益落空。
2.利益平衡
强调生存利益优先原则(如涉及合伙企业经营必需财产),争取法院支持;
在共有权与抵押权冲突时,结合《九民会纪要》精神,主张实质审查以平衡各方利益。
总结
代理此类案件需紧扣合伙财产的共有属性、实体权利与程序规则的结合,综合运用物权优先、分割协议、析产诉讼等策略,同时防范虚假诉讼风险。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充分性和裁判倾向灵活应对。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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