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案外人对法院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并主张排除执行的案件中,代理律师需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论证,并结合法律依据和实务经验组织证据与抗辩思路:
一、异议成立的核心要件
- 财产不属于诉讼争议标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案外人异议的提出对象为“执行标的”)。
实务要点:?
需证明被保全财产与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关联。例如,原案为合同纠纷,但执行财产系案外人名下房产,需通过权属证据(如产权登记、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该财产独立于原被告争议范围。
例外情形:若原案争议标的为特定物(如房屋所有权),则案外人异议空间较小,需重点转向“权益排除”要件。
- 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4–31条。
关键时间节点:?
权益形成时间必须早于法院查封/保全时间。
若权益形成于查封后,原则上不能排除执行(例外:建设工程优先权等法定优先权)。
合法性要求:
权益来源合法,排除通过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规避执行的情形。
二、程序要点与抗辩策略
- 异议程序
提出时限: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超期则需另诉确权。
管辖法院: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查标准:法院形式审查为主,需提交充分证据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
- 常见抗辩及应对
原告主张“财产混同”:针对企业财产,需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如财务审计报告)。
原告质疑“虚假交易”:提前准备交易流水、合同履行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明交易真实性。
法院“超标的查封”:若存在超额保全,可申请解除超标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1条)。
- 救济途径
若异议被驳回,应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实质审查权属。
若执行已完结,可另案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赔偿之诉。
三、证据组织清单
- 权属证明文件:产权证、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赠与/继承公证书等。
- 时间证据:合同签订时间、付款时间、占有时间(如物业费缴纳记录、水电费单据)。
- 合法性证据:交易背景说明、资金来源合法证明(如完税凭证)、无关联第三方证明(如中介机构)。
- 反制恶意抗辩证据:如针对“虚假交易”指控,提供交易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
四、典型案例参考
- 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370号):购房人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合法占有,即使未过户亦可排除执行。
- 借名买房排除执行(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实际权利人需证明借名合意、实际出资及占有,且不存在规避政策情形。
- 股权代持排除执行(参考(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隐名股东一般不能排除执行,但可另案确权。
五、风险提示
- 举证责任:案外人需承担完全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将直接导致败诉。
- 恶意串通风险: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亲属、关联公司关系,法院可能加大审查力度。
- 程序选择: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衔接需谨慎,避免超期或程序冲突。
通过以上要点的系统论证与证据支撑,可有效提升案外人排除执行的成功率。需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重点突破方向,并注意与执行法院的沟通策略。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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