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26期: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代理要点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2/16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429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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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制定代理策略。以下是相关代理要点及法律依据的综合分析:

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件

  1. 法定主义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的情形,不得随意扩大范围。现行规定中,配偶未被列入可直接追加的情形,仅在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失踪时,可追加遗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

 

  1. 例外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通过特定程序间接追加或执行配偶财产:

恶意转移财产:如通过离婚析产、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可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需充分举证。

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直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无需追加为被执行人)。

事实婚姻或财产混同:如配偶为事实婚姻关系或财产无法区分个人与共同部分,法院可查封共有财产并保留配偶份额。

二、代理核心要点

  1. 明确债务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家庭日常开支等),否则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债务性质,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认定。

举证责任:申请人需提供证据(如转账记录、财产转移协议等)证明配偶参与恶意转移财产或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1. 程序选择与救济途径

追加申请: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法院应在60日内裁定。若理由成立,裁定追加;反之则驳回。

?执行异议与复议: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另行起诉:若需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应另案提起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1. 财产执行策略

查封共有财产: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二条,法院可查封夫妻共有财产,但需保留配偶份额,并允许其提起析产诉讼。

案外人异议处理:若配偶以债务非共同债务为由提出异议,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处理,启动案外人异议之诉。

 

三、风险与注意事项

  1. 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不得替代审判程序,债务性质认定需通过诉讼解决,否则可能被驳回追加申请。
  2. 证据充分性:若无法证明恶意转移或共同债务,法院可能仅支持查封财产而非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3. 救济途径的选择:复议或诉讼需根据案情选择,例如对驳回裁定的复议权有限,而确认之诉可彻底解决债务性质争议。

四、典型案例参考

  1. 恶意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法院依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 共有财产执行:配偶名下财产被查封后,需通过析产诉讼分割份额,方可执行债务人部分。
  3. 驳回追加申请:因缺乏法律依据,债权人申请追加配偶被驳回,转而提起确认之诉。

五、总结建议

?优先通过诉讼确认债务性质: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建议另行起诉以获取明确执行依据。

?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即使无法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仍可通过查封共有财产实现债权。

?强化证据收集:重点收集债务用途、财产转移记录等,以支持执行或诉讼请求。

 

如需进一步探讨个案策略,可结合具体案情援引《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变更、追加规定》相关条款,制定针对性方案。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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