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业主付定金,一审判返还,二审改判没收
一、裁判观点: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案件情况: 史峰与盛禹房地产公司签订《翡丽华庭(商业单元)确认单》(史峰签约日为2020年5月31日,盛禹房地产公司签约日为2020年6月1日),约定史峰向盛禹房地产公司订购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建筑面积122.39平方米,房屋总价3,637,585元。并约定史峰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携带本单、本单所列拟签约时应付款项、购房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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