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一方认为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法院综合考虑另一方的过错程度、系争房屋的价格上涨未造成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判令解约违约金XXX元。
二、案情介绍:
(1)(2021)沪0115民初104844号判决书认为:综上,因陈X未按约缴纳税款,致使系争房屋至今未按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胡X有权解除合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于解约函送达之日即2021年10月15日解除。因陈X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理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胡X要求陈X支付解约违约金472,000元,陈X认为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综合考虑陈可的过错程度、系争房屋的价格上涨未造成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判令陈X支付给胡X解约违约金10万元。合同解除后,胡X理应将收取的房款116万元返还给陈X,胡X要求先行扣除违约金后再予以返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2021)沪0115民初19216号判决书认为:2021年10月11日,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结果是系争房屋于2021年3月16日的市场价值为3,396,500元。
对于违约金,被告将系争房屋另行出售他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20%违约金适用条件,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支付;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具备房屋买卖的所有必备条款,并无另行再磋商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本约,本院根据被告的调低要求,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原告已付房款比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点等因素),酌情调整为200,000元。
(3)(2021)沪0115民初104844号判决书认为:根据《上海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首付完之后如有一方违约,则按房价的20%赔付给守约方。本案中,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并请求法院调整,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被告应付的违约金金额为30万元。
(4)(2021)沪0112民初10359号判决书认为:原告主张了20%的总房款违约金,计78万元。考虑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的意见,原告在解约后采取了另售的方式弥补了一定的损失,本院对于原告的违约金予以降低,本院在原告已经收到的5,000元的基础之上,参考双方的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被告的违约程度,支持违约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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